A君B女結婚二十年並未生下一男半女,A君並於大陸經商設廠,日前A君在一次的應酬中飲酒突然暴斃,經檢察官解剖檢驗死於心肌梗塞,事後A君的父母得知A君在大陸有包二奶(C女)並有生下兩個小孩,A君的父母要接回C女與兩名小孩回來認祖歸宗.C女也有意帶兩個小孩回來認祖歸宗.請問這樣合法嗎?對B女的權益有損嗎?
C女與兩個小孩有繼承權嗎?
A君的遺產(無遺書)應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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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包二奶的兒子是否有繼承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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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由道義上來說...畢竟是自己的後代香火..也可以認祖歸宗..當然也可以給他們繼承....但在法律上來說是不允許ㄉ
依照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的規定:
「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其生父認領為生父之子女:
一、受胎期間生父與生母有同居之事實者。
二、由生父所作之文書可證明其為生父者。
三、生母為生父強制性交或略誘性交者。
四、生母因生父濫用權勢性交者。
前項請求權,非婚生子女自成年後二年間或生母及其他法定代理人自子女出生後七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所以如確實為A君之子女是有繼承權的
因未留遺囑 所以以應繼份算(「應繼分」係指被繼承人未有遺囑交代遺產分配的情形下,法律對於有繼承權人所規定的遺產分配方式。)
比率如下
一.民國74年6月5日以後到現在死亡:
若死亡當時留有配偶者,配偶和下列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及其應繼份如下:
1.第一順序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應繼份→配偶與子女平均
以親等近者為優先即子女,不男女、養子女或親生子女、女子出嫁仍有繼承權,若被繼承人的子女之中有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則由其子女(即孫子女輩)代位繼承。
※養子女應繼份與親生子女一樣。
但是
依照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的規定:
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依下列各條得請求其生父認領為生父之子女:
一、受胎期間生父與生母有同居之事實者。
二、由生父所作之文書可證明其為生父者。
三、生母為生父強制性交或略誘性交者。
四、生母因生父濫用權勢性交者。
前項請求權,非婚生子女自成年後二年間或生母及其他法定代理人自子女出生後七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因此
依照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所以當A君提供扶養金給C女養育兩個小孩時,就已是撫育的事實,依此,如再加上有協議書及DNA鑑定等證物,證明A君就是兩個小孩的生父,則法院亦可判決認領使該兩個小孩擁有繼承權,也不是不可能的。
*如果A君沒有提供撫養金或C女不能證明A君有扶養之事實,又或者是該兩名小孩均已七歲以上,則該兩個小孩要取得繼承權,就會變的很困難的.
2.A軍因無遺書故其遺產應按法定之繼承順位而分配!
遺產繼承人,配偶為第ㄧ優先,再則依下列順序:
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 父母。
三 兄弟姊妹。
四 祖父母。